2020-04-02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文件

2019—2020学年体字1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教研室、各中心及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奖励办法》经2019—2020学年第17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

2020年1月2日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管理,激励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不断提高竞技水平,创造优异成绩,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学生。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奖励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名次奖励,即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获得的名次进行相应奖励;第二类是级别奖励,即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体育技术水平达到的级别标准进行相应奖励。

第四条名次奖励的发放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集体项目的名次奖励。集体项目按具体运动队的实际人数进行奖励,运动队人数超过比赛规定报名人数的,以报名人数为准进行奖励。

主力队员按集体所获名次的奖励金额标准进行相应奖励;非主力队员按集体名次奖励金额标准的80%进行相应奖励。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名单由教练员提供,并报训练中心审批备案。

第六条级别奖励的发放标准。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在北京高校及以上的比赛中,技术水平达到国际级运动健将级别的奖励3000元,达到运动健将级别的奖励1000元,只取一年中能达到的最高级别进行相应奖励。次年能维持运动健将及以上水平的,取次年能达到的最高级别,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以最高标准执行。每年只取一次最好成绩进行奖励,取值时间范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奖励经费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由训练中心负责核算工作。发放的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需要缴纳的税金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严禁违反本办法发放、套取奖金,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体育部负责解释。体育部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须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名次奖励标准

赛事类别

所获名次

奖励标准(税前)

全国运动会(每四年举行)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每两年举行)

第1名

1500元/人

第2名

1200元/人

第3名

1000元/人

第4名

900元/人

第5名

800元/人

第6名

700元/人

第7名

600元/人

第8名

500元/人

全国学生运动会大学组

(每三年举行)

第1名

1200元/人

第2名

1000元/人

第3名

800元/人

第4-5名

700元/人

第6-8名

500元/人

全国比赛

(联赛、锦标赛等)

第1名

1000元/人

第2名

800元/人

第3名

700元/人

第4-5名

600元/人

第6-8名

400元/人

北京市高校比赛

第1名

300元/人

第2名

200元/人

第3名

150元/人

第4名

100元/人

第5名

90元/人

第6名

80元/人

第7名

70元/人

第8名

60元/人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办公室2020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