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办法 》的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文件
2019—2020学年体字5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教研室、各中心及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办法》经2019—2020学年第14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
2019年11月26日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追求卓越的学术激励机制,优化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规范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制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是要选用有能力、有精力、有指导意愿的教师从事硕士生学习和科研能力培养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选用和考核在同一个评价体系内完成。
第二章选用标准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基本条件如下:
(一)思想品德标准:遵守国家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能承担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责任。
(二)学科方向标准:研究方向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实现我校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坚持按需设岗,以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方向为主,公平竞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三)教学经验标准:具有3年以上(含3年)教学经验、在职在岗的本校教师。
(四)年龄、职称和学历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教学、科研要求如下:
(一)教学标准: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岗位教学任务,一个聘期内经学校考核合格。任期内无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二)科研基本条件:
1.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岗位科研任务,一个聘期内经学校考核合格。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相关研究成果,且研究方向与招生专业方向相符。
3.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多者,优先考虑导师资格。
(三)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指标之一:
1.近五年有主持完成或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核心期刊(正刊,以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下同)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第三章选用程序
第六条体育部每年4月开展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工作。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符合本办法选用标准的教师需向体育部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体育文化与管理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上报近五年的开课情况、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情况等,同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二)核准审定。体育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准,主要核准申请人的条件、代表作的学术水平,提交体育部学术委员会核准审定。体育部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中的选用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的条件、代表作的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等状况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进行审定。获得委员会出席成员2/3以上(含2/3),且达到学术委员会出席成员数的1/2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公示与备案。经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导师名单须在体育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为一个考核期,实行定期考核、动态考核。58周岁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如因年龄问题不能完成一个完整的培养周期,原则上不再招收新生,已经招收的硕士生仍由其原属的导师指导。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标准如下:
(一)达标考核:
1.满足本办法第二章中的“基本条件”和“教学、科研要求”。
2.完成体育部规定的相应岗位的体育教学任务。
3.每学年讲授一门研究生理论课程。
4.考核期内至少以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
(二)师德、师风:结合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考核导师的学风、师德和所指导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情况。
(三)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全国、北京市、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结果、研究生学位论文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研究生学习情况、毕业情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等,综合考核导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第五章导师资格暂停及取消
第十条如遇以下情况,暂停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对未通过达标考核的,暂停导师招生资格,直至达到相应标准为止。
(二)已被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论文,经上级部门(含学校)事后抽检不合格的,暂停导师招生资格2年。
(三)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合作或导师本人的学术成果被校/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暂停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3年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情况,经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出席成员2/3以上(含2/3),且达到学术委员会出席成员数的1/2以上认定后作出相关资格暂停的决定。
第十一条如遇以下情况,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本人出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情节严重。
(二)长期不认真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职责,所指导硕士研究生质量普遍偏差。
(三)连续两个周期导师资格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调整、复议、公示及回避机制
第十二条根据学科发展等需要,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可对审定结果提出适当调整意见,交由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通过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在体育部公示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备案10个工作日内未有异议的,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选用和考核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各个环节中,本人及其亲属均应回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须提交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原则上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办公室2019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