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总支部委员会文件
体党〔2019〕3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教研室、各中心及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经2019—2020年第1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总支部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体育部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党政领导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体育部“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是体育部集体决策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体育部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在体育部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财务、训练竞赛、课外群体活动、学科建设的重大决策,招生、保研、人事任免、职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体育部的重大事项,对上述事项的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
第五条体育部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全体委员组成。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以下统称“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或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主任共同召集,一般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书记、主任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总人数原则上为7—15人的奇数。委员会委员由各教研室教师民主推荐或体育部主任推荐,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确定。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党总支在体育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并结合体育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
(二)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审批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讨论决定体育部各教研室、各中心及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及向上级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等重要事项,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讨论研究体育部涉及办学方向的重大事项,包括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管理、对外合作办学、对外共建研究机构等,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讨论研究教师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六)研究统一战线工作,体育部工会、团工委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体育部决策议事的重要机制,讨论和决定体育部重要事项。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管理、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以及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重要资源分配事项。
(六)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通报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讨论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书记、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或经出席会议正式成员表决作出决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出席会议正式成员对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提交会议再议,避免久拖不决。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体育部内部设立的对学科发展、科研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的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对体育部学科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讨论体育部关于科研考核、科研奖励办法等涉及学术评价的重要文件及其执行。
(三)讨论审批体育部内部科研机构。
(四)组织讨论、审议、推荐体育部申请国家、教育部的各类重点科研课题;讨论、审定体育部的科研项目。
(五)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鉴定科学研究成果。组织评定代表体育部参加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研究成果;评议代表体育部参评校内优秀科研奖和优秀教学奖的研究成果;组织讨论推荐参评其它各类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六)指导、组织体育部学术交流活动。
(七)体育部学术委员会指派学术委员负责学风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完成体育部主任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十四条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并存档备查。
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相应由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反馈。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于《中国人民大学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记录本》中以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公开办法》(2010-2011学年校政字2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二十五条贯彻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是体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体育部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办公室2019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