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文件

2019—2020学年体字1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教研室、各中心及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19—2020学年第17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

2019年12月27日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在相关学术事务中发挥有效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体育部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学术委员会是体育部最高学术审议评议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提高体育部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体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育部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体育部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体育部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三)设立体育部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讨论、审议、推荐申请国家、教育部的各类重点科研课题以及代表体育部参评的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学术纠纷,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术伦理委员会,并授权其开展相应工作;

(五)指导、组织体育部学术交流活动;

(六)审议体育部主任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组成

第四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7—15人的奇数。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体育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术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其他委员由各教研室教师民主推荐,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后,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由体育部主任聘任。

第五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主任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体育部主任聘任。

第六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七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章第九条的任职条件;委员享有的权利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章第十条;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一条。

第四章运行

第八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

第九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达到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条凡在一个聘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4次无故不参加体育部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前述第四条进行。

第十一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请辞、违法乱纪等原因可解聘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重新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聘任程序按本章程办理。

第十二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体育部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体育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作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体育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印发